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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椒因校方未按時發(fā)放安家費、科研經(jīng)費辭職,被索賠47萬
該校工作人員回應極目新聞記者稱,相關事項已經(jīng)書面回復張青,如果后續(xù)有異議可以向學校提出,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近日,西安一高校教師張青(化名)給極目新聞來電,稱其從學校離職時,被學校索要47萬元的賠償。他在學校工作了將近4年,但學校之前承諾的安家費、科研經(jīng)費并未全部到位,如今提出離職卻被索要高額賠償。

  該校工作人員回應極目新聞記者稱,相關事項已經(jīng)書面回復張青,如果后續(xù)有異議可以向學校提出,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一、當事人:校方未兌現(xiàn)承諾

  據(jù)張青向極目新聞記者講述,他是湖北襄陽人,之前一直在西安求學。

  2018年3月,張青拿到西北工業(yè)大學博士學位,后應聘到西安航空學院,擔任教師工作。在決定到該校工作前,張青認為學校承諾的條件不錯:三年之內兌現(xiàn)20萬元安家費和20萬元科研啟動經(jīng)費?!斑@是當時面試的時候口頭承諾的,并沒有形成文字?!?/p>

  2018年11月9日,雙方簽訂了一份《西安航空學院教師崗位聘任合同書》,合同約定,對張青的聘期三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終止。

  張青告訴極目新聞記者,到2021年,學校只支付了14萬元安家費,科研啟動經(jīng)費支付了12萬元,均沒有按照約定執(zhí)行完畢。

  2021年6月,張青的三年合同到期?!皩W校沒有履行義務,我就不愿意續(xù)簽合同了。”11月15日,張青向學校人事處提出離職,結果人事處要求其賠付47.6萬元。其中,包括違約金12萬元,科研啟動經(jīng)費12萬元,安家費14萬元,訪學費用9.6萬元。

  張青告訴記者,離職需要賠付,來源于之前他與學校簽訂的一份《入編協(xié)議書》。

  這份協(xié)議書在2018年5月28日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乙方自入編之日起,應再為我校服務至少10年”。協(xié)議書上還寫到,入編后未滿服務期,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的,須一次性賠償學校5萬元,同時每少服務一年賠償學校一萬元,并退還在學校工作期間享受的安家費、科研啟動費及各類進修、培訓等相關費用。

  不過,張青認為,他辭職是因為學校沒有履行相關義務而提出的,不應該承擔如此高昂的賠償。

  二、業(yè)內:許多高校有類似規(guī)定

  湖北一省屬高校的錢老師告訴極目新聞記者,在許多高校的用人合同中,一般都會作出類似約定。

  錢老師說,為了讓高水平的人來學校任教,人才引進都是有安家費、實驗室建設費等費用投入,但有些費用并不是一次性發(fā)放,而是分批進行。

  “這些費用投入了,如果別人把資源用上了,職稱評上了,結果人走了,學校會很被動。”因此會約定一個工作年限,通過違約金的方式,作為學校培養(yǎng)人才過程中的自我保護。

  不過,錢老師認為,這種約定,約束力有限。因為大學老師一旦要跳槽,肯定有更好的去處,適當賠錢也是愿意的。

  另外,也有高校老師告訴極目新聞記者,對服務期限的約定,每個高校的執(zhí)行力度是不一樣的。有提前離職的老師可能會面臨官司,最終賠錢;也有的高校并不追究。

  三、律師:違約金需按法律規(guī)定計算

  張青介紹,2021年11月30日,他向相關紀檢部門反映了學校的問題。

  對此,西安航空學院紀委也對這些問題進行了一一回應。

  這份回應文件顯示,張青的科研啟動資金于2018年撥付了12萬元,是按照學校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一次撥付60%,中期檢查合格后撥付剩余部分,但“張青未按規(guī)定提交相關表格及材料,故剩余資金未撥付?!?/p>

  而張青給記者發(fā)來相關流程截圖顯示,材料都已經(jīng)提交,學院學校領導都已經(jīng)同意,但錢沒發(fā)。

  在安家費問題上,該文件稱學校研究同意給張青20萬元安家費,并原則上按照三年發(fā)放,已于2018年7月和2019年11月發(fā)放兩筆共14萬元,但因2020年張青在國外訪學且未按時提交訪學工作總結,加之2020年上半年新冠肺炎疫情,當年的博士安家費僅發(fā)放到2017年入職的博士,2021年學校已經(jīng)安排發(fā)放2018年入職博士的安家費,但因張青提出辭職申請,且未滿服務期,因此扣發(fā)。

  3月2日下午,西安航空學院紀委一位老師介紹,接到張青的情況反映,都逐一作了核實,對于相關問題以回復的文件為準。賠付的相關問題,這位老師稱在招聘的時候已經(jīng)告知這些制度,張青應該知曉和遵守。

  針對張青案例,湖北易圣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袁三慧認為,學校的賠償要求并不合理。

  雖然雙方協(xié)議約定了違約責任,但張青已經(jīng)在高校服務了三年多時間,且學校并沒有足額支付安家費及科研啟動經(jīng)費,卻要求其賠償47萬元的費用,存在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即使返還部分費用,也應考慮張青在學校的服務期限。

  另外,10年的服務期是否過長,值得商榷。如果法院認定10年的服務期過長,進行調整,相應的違約金也會減少。

  袁三慧認為,不少企事業(yè)單位利用優(yōu)勢地位,濫用合同權利,將培訓服務期約定過長,將違反服務期的違約責任約定過高,這樣合同條款的效力很容易受到影響,最后違約責任會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計算,而不是依據(jù)合同約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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