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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論文署名新規(guī)發(fā)布,這些人需要注意

  近年來,學術期刊論文作者署名矛盾糾紛不斷。有實際貢獻者不滿權利的威脅,也有默認潛規(guī)則“榮譽作者”頻現。學術期刊論文作者署名急需一個規(guī)范性的文件做標準、規(guī)則和準繩。

  常見的署名問題主要表現為:未參與研究卻署名、參與研究未被署名、署名順序與事實貢獻不符、未經他人同意將其列為署名作者、偽造虛假作者身份進行署名、作者同意署名但論文出現誠信問題時回避責任、論文被錄用后隨意變更署名作者和署名順序、第一作者和通訊作者(也稱“通信作者”)數量過多、混淆致謝和署名等。

  近日,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以下簡稱中信所)與約翰威立國際出版集團(以下簡稱Wiley)合著的《負責任署名——學術期刊論文作者署名指引》(藍皮書)(簡稱《負責任署名藍皮書》)中英文版同時發(fā)布。中信所所長趙志耘與Wiley全球高級副總裁菲利普·基斯里共同為《負責任署名藍皮書》進行線上揭幕。 

  《負責任署名藍皮書》對學術期刊論文出版各個環(huán)節(jié)中所涉及的主要概念和角色進行了詳細地梳理和清晰地定義,并且為作者、編輯、出版機構、學術管理機構等相關主體介紹了在學術期刊論文準備、寫作、投稿、評審、出版、傳播各環(huán)節(jié)應該履行的最佳行為實踐,提供了詳盡、規(guī)范的署名指導,凝練共識。希望能夠通過藍皮書中的內容,促進科研群體在學術論文署名方面的規(guī)范化建設。

  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趙志耘所長表示 :“我們衷心的期望學術期刊論文的作者署名問題能夠引起科研人員、期刊編輯、高?;蜓芯繖C構、學術組織等相關方的高度重視;《負責任署名藍皮書》的發(fā)布,能夠有效遏制學術期刊論文的各種署名不端行為,營造良好的學術生態(tài)?!?/p>

  約翰威立國際出版集團全球高級副總裁菲利普·基斯里提到:“這份凝結了雙方專業(yè)知識與豐富經驗的藍皮書,將通過把期刊論文署名的最佳實踐呈現給從事科研工作的各個相關主體來影響廣大科研界,保護每位科研人員的知識產權,并助力增強中國科研人員對于世界的影響力?!?/p>

重點內容摘選

  署名權的侵權行為

 ?。?)未經論文著作權人許可,發(fā)表其論文的;

 ?。?)未經合作者許可,發(fā)表與他人合作研究成果的論文的;

  (3)不符合署名條件,為謀取名利,在他人論文上署名的;

 ?。?)假冒他人署名發(fā)表論文的;

 ?。?)其他形式的侵權行為。

  除了用自然人身份署名外,也可以用團體作者形式署名,包括合作團隊署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署名等。

  發(fā)表學術論文署名時,作者不應使用筆名、昵稱、縮寫形式、虛構名等非正式署名方式。

  署名條件要求

  署名作者中不應出現榮譽署名(Gift, Guest or HonoraryAuthorship)、影子作者(Ghost Authorship)。榮譽署名的現象往往是出于致敬、感謝或其他意愿,將那些不符合署名條件的領導或資深學者列入作者名單。影子作者是論文的真實作者,但是并沒有在論文發(fā)表時署名,往往和論文工廠或代寫代發(fā)等學術不端問題相關。即使全部作者可能都不反對,但是這些有違誠信的情況仍然應該受到抵制。

  署名作者責任

 ?。?)全體署名作者保證論文全部內容在合法性、真實性、科學性等方面完全可靠,并共同承擔責任;

 ?。?)全體署名作者保證研究工作和論文撰寫工作在誠信、倫理、隱私保護等方面完全可靠,并共同承擔責任;

  (3)全體署名作者共同保證論文發(fā)表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和其他正當利益,并共同承擔責任;

 ?。?)各署名作者對其分工部分的內容,有義務回應讀者及相關者的正當詢問和合理質疑。

  署名順序和第一作者

 ?。?)第一選擇:按作者的貢獻從大到小依次排序,適用于絕大多數期刊;

 ?。?)第二選擇:按作者姓名的拼音字母順序,僅適用于特定領域的期刊。這些期刊有長期沿用的按姓名排序的署名政策,且出版單位已經充分向作者和讀者明示。論文署名采用作者姓名排序時,必須要在論文內容或標注中聲明所有作者的分工和貢獻。

  建議謹慎使用“同等貢獻”“共同第一作者”“并列第一作者”等類似表述。由于研究團隊組建結構的復雜性,還有可能存在跨領域合作研究的情況,某些情況下可能不止一位作者作出了舉足輕重的貢獻。他們貢獻的大小難分伯仲,就會出現論文署名標注多位“第一作者”或“同等貢獻”的現象。出版單位應針對這一具體標注,要求提供全體作者簽字確認的同意書。標注多位“第一作者”應秉持誠信原則,不應出現為迎合科研評價規(guī)則而標注不真實的“并列第一作者”情況。

  通訊作者誤用

  基于通訊作者角色的定義,通訊作者身份不應作為對個人貢獻或作用的判斷依據。在實踐中存在對通訊作者身份的誤用的情況,典型的問題是把通訊作者身份錯誤理解或衍生理解為“項目負責人” “經費提供者” “團隊召集人” “核心貢獻者”“主要負責人”“責任作者”“知識產權唯一擁有者”等體現貢獻或者榮譽性的角色。

  科研管理評價實踐中,存在將“通訊作者”身份視同、替代或補充作為“第一作者”身份的現象。一種典型的情況是,對于同一篇論文,在一種場景下(例如對研究生畢業(yè)資格的評審)認定“第一作者”是論文最重要的貢獻者,而在另一種場景下(例如對導師科研工作的績效考核)又認定為“通訊作者”是論文最重要的貢獻者。這樣的規(guī)則更多從管理操作性方面考慮,而忽視了作者署名順序和署名身份與每一個作者對論文實際貢獻之間的對應關系。部分研究人員在論文署名時迎合這些基于誤用和誤解所制定的規(guī)則,卻違背了署名的誠信原則,進而還引發(fā)了一些學術不端行為。

  避免多個“通訊作者”。根據通訊作者身份的定義,每篇論文應指定一名確實勝任溝通角色的“通訊作者”為宜,一般情況下不應指定多個“通訊作者”。為了避免基于利益驅使引發(fā)的投機取巧等不端現象,在確實需要指定多名“通訊作者”的情況下,期刊出版單位應要求作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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